根據廣州白云機場海關物流監控處工作聯系函(物流處聯系函【2017】33號,【2017】34號,【2017】35號),針對國際出口業務的相關事宜,國際貨站制定以下管理規定,請各貨運代理公司及入倉代理人知曉并按規定執行。
1、所有空運出口貨物在運送至國際貨站卡口之前應提前貼好貨物運單標簽、規范填制國際貨物托運書,卡口值守人員驗核國際貨物托運書后加蓋“卡口專用章”,國際貨站憑加蓋“卡口專用章”的托運書辦理貨物安檢收運手續。
2、出口貨物應按航空運輸要求規范填制運單標簽。對于總運單項下有分運單的貨物,總運單、分運單信息應填制在同一份運單標簽上。國際貨站在收運前如發現未粘貼貨物標簽或填制不規范,將出具載明不規范情況及不符合裝運要求的書面證明,交托運人辦理撤銷申報、退倉手續,嚴禁在園區內粘貼或更改標簽。
3、車輛載貨從國際貨站退場應向國際貨站申請辦理車輛放行條,國際貨站在核對貨物的件數、標簽等情況后會出具車輛放行條并在車輛上加以園區封志。貨運代理企業憑車輛放行條辦理海關審核手續,憑海關加蓋的“驗訖章”方能離開貨場。
4、除因海關查驗申請分運單落裝以及因配載原因申請直接改配情況外,已經入倉的出口貨物不得更改貨物運單標簽及貨物箱號、嘜頭等外包裝標識。如粘貼不規范或需更改均需要托運人向國際貨站申請出具相關證明辦理撤銷申報、退倉手續。國際貨站如在庫內發現任何標簽不規范貨物立即向海關報告,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5、涉及海關解封車輛貨物必須在指定的一號機入倉。車輛停靠貨臺后(一號機貨臺)海關或者武警進行解封并批注情況后將資料交車位值守人員。貨物卸車和入倉必須在工作人員監督下完成,禁止私自卸車、移動和對貨物進行開箱檢查。無法入倉貨物由貨站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載貨清單》或《進口貨物轉出口貨站反饋表》上進行相關批注,監督托運人將整票貨物裝車并施加園區封志。由托運人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6、未盡事宜請參照海關相關文件。該規定自2017年9月12日起執行。
關于明確國際1號貨站相關管理要求的通告
各貨代公司:
根據白云機場海關物流處聯系函【2017】33號、34號35號的通知精神,為加強國際1號貨站出口貨物、出口貨運車輛以及出口區涉及海關解封車輛的管理,現將相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明確出口貨物管理要求
(一)所有空運出口貨物在運送至國際1號貨站卡口之前應提前貼好貨物運單標簽。本通告所稱的空運出口貨物,包括從本口岸直接出境的貨物、從本口岸啟運的出口轉關貨物、從其它口岸轉關至本口岸出境的貨物、從港澳運至本口岸出境的過境貨物以及本口岸直接退運的貨物。
(二)出口貨物應按航空運輸要求規范填制運單標簽。對于總運單項下有分運單的貨物,分運單號、件數等分運單信息應填制在總運單對應分運單欄目,即總運單、分運單信息應填制在同一份運單標簽上。
(三)國際1號貨站收運貨物時將對貨物運單標簽填制規范進行嚴格檢查。對于未規范填制運單標簽、總(分)運單信息未填制在同一份運單標簽上的貨物,國際1號貨站不予收運,由國際1號貨站出具載明不規范情況及不符合裝運要求的書面證明,交托運人辦理撤銷申報、退倉手續。
(四)已經入倉的出口貨物不得更改貨物運單標簽及貨物箱號、嘜頭等外包裝標識,因海關查驗申請分單落裝以及因配載原因申請直接改配的情形除外。對于已經入倉的貨物發現運單標簽填制錯誤或箱號、嘜頭等外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的,國際1號貨站將不予配載,由托運人向國際1號貨站申請出具載明外包裝標識不符情況及不符合裝運配載要求的書面證明,憑以辦理撤銷申報、退倉手續。
(五)對于已經入倉的出口貨物發現分運單件數或重量申報錯誤的,托運人應向國際1號貨站申請按分運單進行理貨復磅,由國際1號貨站出具載明逐票分運單件數、重量的理貨復磅單,憑以辦理分運單運抵報告刪除重報手續。
(六)總運單項下有分運單的出口貨物除因海關查驗可申請對應分運單貨物落裝外,其它情況不辦理分運單落裝手續。
(七)托運人應向國際1號貨站申請辦理分運單落裝手續,由國際貨站對查驗落裝的分運單貨物與其它擬正常出運的分運單貨物進行分離操作。托運人憑國際1號貨站載明貨物分離操作情況的申請表,向海關辦理落裝申請報文審核手續。分運單落裝申請表由國際1號貨站根據上述要求自行制定,并在向海關報備后對外公布、提供。
(八)國際1號貨站在對分運單落裝貨物、分運單查驗貨物進行分離操作時,如發現運單標簽填制不規范、標簽無分運單信息、件數不符等情形,立即向海關報告。
(九)海關查驗作業發現貨物運單標簽不符的,在海關進行查驗處理后,貨物不予配載,由國際1號貨站出具載明運單標簽不符情況及不符合裝運要求的書面證明,交由托運人辦理撤銷申報、退倉手續。
(十)對于因分單落裝、直接改配需要更換貨物運單標簽的,更換貨物運單標簽操作應由國際1號貨站直接管理并在海關查驗區實施,不充許由非國際貨站工作人員自行操作。
二、明確出口貨運車輛進出管理要求
(一)出口貨運車輛憑國際貨物托運書(以下簡稱托運書)進入國際1號貨站。貨運代理企業不得攬收國家禁止出境及不符合航空安檢要求的空運貨物、物品。貨運代理企業在安排載貨車輛進入國際貨站卡口前,應提前備好填制完整并簽章的托運書。
(二)出口貨運車輛不得同時載運22家國際貨站的出口貨物,不得載運和出口無關的貨物,允許一車多票、一票多車裝載貨物。對于一票多車的,應組成車隊按先后順序進入卡口;對于一車多票的,應同時備好所有貨物的托運書。
(三)卡口值守人員驗核托運書放行貨運車輛進入國際貨站卡口。貨運車輛進入卡口通道時駕駛員應向卡口值守人員交驗該貨站專用的托運書。卡口值守人員在托運書加蓋“卡口專用章”后放行車輛入區。對于無法提供托運書的貨運車輛,一律不得放行入區。
(四)國際際1號貨站憑加蓋“卡口專用章”的托運書辦理貨物安檢收運手續。所有運送出口貨物的車輛,卸貨完畢后,必須空車出卡口,出卡口時應接受卡口值守人員空車檢查。
(五)車輛載貨從國際1號貨站退場應向國際貨站申請辦理車輛放行條。對于載運出口退倉貨物、安檢不合格貨物及其它已入區未進倉貨物的車輛,應向國際1號貨站申請辦理車輛放行條。國際1號貨站指定的管理人員應對貨物的件數、標簽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載貨車輛施加園區封志,并在車輛放行條相應欄目簽章后,交貨運代理企業辦理海關審核手續,海關審核后在車輛放行條上加蓋海關“驗訖章”。
(六)卡口值守人員驗核載貨退場車輛放行條時檢查是否蓋有海關“驗訖章”,未蓋海關驗訖章的,不允許放行載貨車輛出卡口。車輛放行條由卡口值守人員收取,定期交海關物流監控部門存檔。
(七))載貨退場車輛放行條格式由國際1貨站自行制定,并在向海關報備后對外公布、提供。國際貨站在辦理車輛放行條時,應對相關貨運代理企業進行登記管理,對于不按規定載貨的,對相關貨運代理企業可采取暫停業務整改等管理措施。
三、明確出口區涉及海關解封車輛管理要求
(一)本通告所稱國際1號貨站出口區涉及海關解封車輛(以下簡稱涉及海關解封車輛),包括裝載公路轉關至本口岸空運出境貨物的貨運車輛、裝載從港澳陸運至本口岸空運出境貨物的貨運車輛以及從國際1號貨站進口區裝載直接退運貨物至出口區的貨運車輛。
(二)國際1號貨站專用安檢機位設置在1號安檢機位,并設置專崗對車輛及貨物卸載入倉全過程進行不間斷管理。
(三)車輛停靠專用安檢機位后海關或協勤武警方予解封,車輛解封后至卸空貨物前不充許離開專用安檢機位。
(五)海關或協勤武警對車輛解封并批注解封情況后將司機本等資料當場移交貨站停靠車位值守人員,由值守人員對車輛進行看管,值守人員待車輛卸載完畢檢查空車后將司機本等資料交返司機放行車輛離開。
(六)國際貨站人員對車輛在平臺卸載貨物進行全程管理,確保卸載貨物原狀入倉。
(七)安檢不合格不能收運的,不允許對監管貨物進行箱內或實物拆分,應監督企業將全部卸載貨物重新裝載到原車上,并施加場所封志;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載貨清單》或《進口貨物轉出口貨站反饋表》上批注安檢不合格、裝回貨物的件數、場所封志號等信息。
四、上述管理要求自2017年年9月月12日起實施,以往管理要求與此通告不一致的,以此通告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