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49號《關于調整中國-瑞士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格式的公告》,中國和瑞士雙方將于2021年9月1日起使用新的原產地證書,證書所載的商品項數上限從20項增加至50項,將為企業提供更大的便利。
公告〔2021〕4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有關規定和聯合委員會決議,該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商品項數上限從20項增加至50項,證書格式按照附件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
2021年6月29日
起運港 | 目的港 | 船公司 | 20GP | 40GP | 40HC | 有效期 | 詳情 |
鹽田,深圳 | 巴塞爾 | OOCL | 3990 | 5730 | 5730 | 2025-02-27-2025-03-14 | 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