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巴了解到,醞釀多時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昨(24)日終于落地,新規雖然對于航班延誤的判斷以及延誤后的服務進行明確和規范,但針對一些行業頑疾沒能直戳要害,故未迎來航企和消費者的“叫好”。一邊有網友質疑,新規中提出“天氣原因延誤航班,始發地食宿費旅客自理”等條款會不會成為航企的“擋箭牌”。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則直指,面對失控的鬧機者,所謂“探索航班延誤保險等救濟途徑,建立航班延誤保險理賠機制”等方式根本無法推行,航企往往只能賠償現金才能了事。不難看出,航班管理規定雖然法規已出,但后續的執行效果頗受質疑。
航班延誤迎新規
近幾年來,我國交通運輸部門一直籌劃發布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并期望新政能夠讓混亂的航班延誤處理“有規可循”。于明年起正式實施的《規定》提出,國內航空企業應明確,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若給予補償,當進一步制定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并在購票環節中告知旅客。
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航空公司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務。而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航企僅負責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另外,《規定》也強調,機上延誤超過3個小時(含)且無明確起飛時間的,航企應當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我們注意到,在《規定》中增加了新的內容,即國內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者取消,無論何種原因,承運人均應當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這些確實保護了旅客的權益,” 長期關注航空業的律師劉春泉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但在現實中,旅客往往不信任航企給出的天氣或流量控制等延誤原因,又不愿花費很長時間去投訴或利用法律手段,鬧事求賠償成了最行之有效的手段,而新的管理規定中,也沒能給出解決辦法。”
治標不治本
針對《規定》,昨日有網友稱,航班延誤原因均由航空公司向旅客告知,現在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延誤時間過長或旅客情緒比較激動,航企往往會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但未來如果上述規定實施,航空公司很可能拿“天氣”或“交通管制”作為延誤擋箭牌,名正言順不用賠償,消費者也很難辨別真假,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上述擔心并非毫無道理。根據此前民航局發布的《2015年全國民航航班運行效率報告》,過去五年,我國航空運輸量大增,但航班正常率卻有所下滑。“現在旅客對航企并不信任,而航企肯定不愿自愿掏錢給旅客補償,再加上沒有第三方仲裁機制,導致消費者無法或不愿走正常索賠渠道,‘不鬧不賠、小鬧小賠、大鬧大賠’的現象愈演愈烈,消費者才會誤認為把事鬧大才是維權的有效途徑,于是就會出現‘霸機’、‘攔跑道’等。”劉春泉說,“所謂新規大多采用的是老方法,但在引入新機制方面幾無作為。”
不少航空業律師都提出建議,應該在機場引入仲裁等第三方新機制,就是由民航局牽頭,經航企認可,將各地仲裁委員會引入機場,這樣可以方便旅客通過正規渠道進行維權。另外,第三方機構也可以是一個包括空管、航企、機場以及消費者等多方參與的組織,對航班延誤的責任進行客觀認定。
航企感慨執行難
對于新規中沒有設立賠償標準一事,竟有航企頗為不滿。“現在航班出現延誤,我們參照之前行業內發布的試行規范進行賠償,至少有所依據,在此次新規出臺后,沒有對賠償標準進行列明,而是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這樣容易使旅客懷疑,航企故意壓低賠償金額,”一位不愿具名的航空公司高管坦言。
奧凱航空黨委書記劉捷音也稱,延誤時,經常遇到旅客索要數千元甚至上萬元的賠償,理由是耽誤了洽談商業合作,這讓航企非常頭疼。“就算是天氣原因造成的延誤,很多旅客也會要求航空公司來提供食宿,并且給予現金賠償,否則就大鬧機場,所以《規定》中提出的食宿由旅客自付很難推行。”
劉捷音也指出,其實航班正常管理從來都不缺法規,幾年前,中航協向航企下發的《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其中提出賠償標準為: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飛機延誤4-8小時(含8小時),航空公司還需向旅客提供200元或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等補償。延誤8小時以上則要向旅客提供300元,或價值450元的購票折扣等補償。
“上述補償規范就可作為賠償標準,國際上也有慣例,所以我國延誤賠償的問題不在沒有規矩,而在沒人遵守,新的《規則》出臺后效果令人擔憂,”劉捷音說,“要想讓航班延誤管理有序,還需要總局將規定細化,當機鬧行為出現時,機場、公安執法等多方必須形成合力。”
來源:北京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