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產業發展已經進入了“互聯網+”時代,航運業也不例外。“互聯網+航運”所催生的新型交易模式,必然會帶來過去未曾出現過的糾紛增長點。
當今產業發展已經進入了“互聯網+”時代,航運業也不例外。“互聯網+航運”所催生的新型交易模式,必然會帶來過去未曾出現過的糾紛增長點。近日,上海海事法院自貿區法庭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互聯網+航運”交易模式下,船公司“運價直銷電商平臺”推出后的“運費約號”引發了新的糾紛形態。
傳統的海運訂艙主要通過貨代公司向船公司提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運用,不少船公司推出了“運價直銷電商平臺”,即貨主可以通過運價直銷平臺直接向航運公司“約號”,航運公司因此取得了貨源競爭優勢,相應地貨主因減少了中間代理環節而從航運公司處獲得了較低的運費條件,形成了船方和貨方的共贏局面,但處于中間環節的貨代企業的業務及利潤空間因此受到擠壓。
當貨主通過電商平臺在線上向航運公司取得“運費約號”后,委托貨代企業在線下向航運公司實際訂艙時,因“約號”引起的糾紛主要表現為:一是貨主未能準確地向貨代企業告知“約號”信息;二是貨主告知貨代企業“約號”信息后,貨代企業未向航運公司進行披露;三是貨代企業遲延訂艙導致“約號”過期;四是航運公司針對不同客戶、在不同“約號”下給出的運費條件有所差異,一些情況下貨主僅能證明存在“約號”,但卻無法準確舉證約號下具體的運費價格,這些都會在貨主與貨代企業結算時產生爭議。
上海海事法院自貿區法庭認為:隨著第三方航運電商平臺的逐步興起和加速發展,平臺的法律地位以及與平臺權利義務有關的爭議不可避免地也會出現。因此,進一步明晰“互聯網+航運”的交易規則或將是業界和海事司法接下來需要共同面對和研究的新課題。